“保护知识产权·争当创新青少年” 倡议书
公司动态 2021-04-26

为贯彻中央、北京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精神,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职试点工作,针对青少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的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联合发起“保护知识产权·争当创新青少年”倡议书,联合发布倡议机构还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中关村开放基金管理中心,调解中心成员单位百度网、新浪网、搜狐网、东方网、东方头条、中华网、一点资讯、中国搜索-花漾搜索、学科网、猿辅导在线教育、康思教育、粉笔教育、快点阅读、VIPKID、泷泸教育、百助网、明点桥、鹰硕数字体育、摩立斯电竞、志成信通、星光互动公司、和和美美文化公司、丰字中道养生文化公司、北京上善扶贫公益促进中心等31家机构,号召广大青少年朋友拒绝盗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勇于创造,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共同为缔造知识产权强国努力。


“保护知识产权·争当创新青少年”

倡议书

青少年朋友们: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谁掌握了知识和技术,谁通常就将拥有宝贵的财富。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其核心就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内赋予智力劳动者专有权,使其能够从自己的发明创造中获益。这种获益可以是精神上的,更可以是物质上的。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大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大家都勇于发明创造,我们才能用上更好的东西,才能阅读到更有趣的文字,才能欣赏到更优美的音乐。保护知识产权是利己利人的好事,更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因此,我们倡议广大青少年朋友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尊重他人智慧、拒绝盗版假冒

1.不抄袭他人作品,不购买使用盗版的书籍、软件,不购买使用假冒的学习生活用品。

2.积极宣传盗版假冒的危害,劝阻身边亲友同学购买使用盗版假冒物品。

3.携手净化空间,勇于举报学校周边及社会上的盗版假冒行为。

(二)努力学习本领、勇于创新创造

1.扎实学习基础知识,为创新打下坚实地基。

2.积极拓展兴趣爱好,让身心更加愉悦,让思想更加活跃。

3.勇于尝试、不惧失败,将智慧火花展现出来、表达出来。

(三)学习知产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1.了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理解各项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

2.掌握维权的方法和途径,勇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3.知晓侵权的后果与责任,不触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红线。

青少年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共同促进个人生活幸福、社会繁荣发展!


联合发起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


联合发布单位: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2.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

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4.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5. 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

6.  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中心

7.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8.  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9.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0.     东方网

11.     东方头条

12.     北京华网智讯信息有限公司(中华网)

13.     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一点资讯)

1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15.     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猿辅导在线教育)

16.     北京康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7.     北京天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快点阅读)

18.     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VIPKID

19.     星光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     中国搜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搜索-花漾搜索)

21.     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百助)

22.     明点桥(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23.     四川摩立斯电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4.     鹰硕数字体育产业发展(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25.     北京志成信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26.     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粉笔教育)

27.     北京和和美美文化传媒产业有限公司

28.     北京中关村开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     丰字中道北京养生文化有限公司

30.     上海泷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31.     北京上善扶贫公益促进中心


附: 知识产权重要论述与法律条款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2020年1130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2017年71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时强调

2.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重点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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